专业团队
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14501199510741700
工作简历:
一、1984年-1988年,西南政法学院(现西南政法大学)学习,作为八四级第一批学生党员,曾任法律八四级乙大班党支部书记;
二、1988年-1993年,就职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商业厅,任办公室秘书、挂职南宁市食品公司党委副书记;
三、1993年-2001年,就职于广西大学,任讲师、德育教研部支部(后升格为党总支)书记兼德育教研部副主任,其间:1994年-2001年,创办广西中天律师事务所,任副主任(兼职律师);
四、2001年至今,创办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任主任(专职律师);
五、2008年-2016年,任广西律师协会第七届、第八届副会长。(其间任律协党总支统战委员)
王锦意律师主要工作成绩及学术成就
一、主要工作成绩
(一)长期担任多家党政机关的法律顾问,具备丰富的党政机关工作经验和专业能力。
王锦意律师现服务的法律顾问单位有:
1、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法律顾问,律师界仅一名。
2、四级政府法律顾问单位:南宁市人民政府、桂林市人民政府、贺州市人民政府、钦州市人民政府、贵港市人民政府、崇左市人民政府、河池市人民政府、玉林市人民政府、北海市人民政府九个地级市政府;桂平市人民政府、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大新县人民政府、天等县人民政府、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政府等十余个县级政府;凭祥市凭祥镇人民政府、凭祥市上石镇人民政府等十余个乡镇政府及河池市金城江区元洞村等多个村社法律顾问。
3、厅、局级政府法律顾问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宁市水利局、贺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崇左市左江治旱管理局、南宁市水政监察支队、南宁市五化灌区工程管理处、南宁市峙村河水利管理所等十余家机关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4、央企等大型企业法律顾问单位:中国华电南宁新能源公司(央企)、建发集团(国企)、广西贺州市旅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政府平台公司)、广西广电新媒体有限公司(国企)、广西南方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万正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翔业投资有限公司、广西龙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广西本地大型企业。
(二)处理重大涉法事务
1、积极参与地方立法。
如审查《贵港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贵港市太平天国金田起义文物保护条例》、《贺州市黄姚古镇保护条例》、《贺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办法》、《崇左市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条例》、《南宁市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等二十几部法律法规的立法过程,其中《崇左市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条例》立法过程中,本人专门与崇左市人民政府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组织本所三名律师及聘请的三名立法专家,历经六个月,参考其他省市的立法,走访实地考察,最终顺利通过人大的批准。
2、处理了多起群体信访维稳事件,为政府排忧解难。
(1)曾参与处理南丹7·17矿难,和另两名律师为自治区党委出具专门法律意见呈中央政法委(2011年,证明人:黄胜超、陆兵等领导)。
(2)受自治区司法厅党委指派,王锦意律师(一人)前后三年协助自治区人事厅处理军队转业军官(企业)待遇问题(广西作为全国重灾区,状告国家人事部第一案,即为梧州转业军官群体提起),独自撰写的《法律宣讲提纲》为人事部采纳(2002年-2005年,证明人:蔡江生、岑可成等领导)。
(3)自治区司法厅指派王锦意律师(一人)协助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处理公派澳大利亚国立大学领导干部(数十名)签证逾期将被遣返紧急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解决方案并协助区组织部进京与澳大利亚驻华使馆、教育部、南开大学、澳大利亚国立大学等谈判数次,最终妥善解决(2004年,证明人:蔡江生、黄学权、陈林杰)。
(4)凤岭园艺场职工闽发证券回购案群体事件,凤岭园艺场职工一千余人因安置补偿款被挪用购券,闽发证券承诺回购但失信,群体上访至南宁市政府、自治区政府,王锦意律师受政府指派协助处理,多次去福建省政府、国务院财办、证监会汇报情况、陈述法律意见,历史三四年,最终妥善解决(2002年-2005年,证明人:长晓晨、肖莺子等领导)。
(5)五里亭市场有毒蔬菜事件应急处理。五里亭有毒蔬菜事件对广西南菜北调、供应港澳菜篮子的形象影响甚巨,王锦意律师和本所韦辉强律师受卫生厅指派,全程协助处理,到全国多个省份调研,协助政府出台了食品中毒应急处理规范性文件。(2010年-2011年,证明人:蒙平支、高枫、李康等领导)。
(6)在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处理南宁市赢世佳商贸中心(原南宁市炮竹厂)一千多名退休职工上访事件中,全程为政府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意见,引导职工通过诉讼解决矛盾,在其后赢世佳商贸中心诉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确认政府批示行为违法并主张赔偿3个亿的行政诉讼案中,代理政府一方,为政府赢得一审、二审胜诉,有效解决了困扰政府长达十年的重大群体信访维稳事件。
(7)在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处理罗文坡园艺场一千三百名职工群体上访事件中,为助政府化解该矛盾,维护园艺场众多职工的切身利益,成立了罗文坡园艺场事件专案小组,带领专案小组律师,两年间前后奔走于广西水利厅、广西财政厅、南宁市发改委、南宁市审计局、西乡塘区档案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等近50家单位,为历经十载诉讼、生活异常困难的该园艺场千余名职工及家属争取到获得公平公正审判的机会,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地方的经济发展。
(8)在担任南宁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管理委员会法律顾问的近十年时间,为管委会拆除青秀山上的两千余户违法建筑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方案,最大限度降低政府的行政风险,协助政府在规定期限内将占地数千亩的违法建筑全部拆除,为南宁市政府全面打造青秀山5A级城市名片景区尽一己之力。在百余个违法拆迁赔偿行政诉讼系列案件中(所涉被拆迁人员一千余人,被索赔的行政赔偿款高达20个亿),代理南宁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管理委员会最终取得全案胜诉,成功化解城市建设进程中的重大矛盾。
(9)参与处理西乡塘政府旧城改造项目法律事务,为政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为政府面临的突出问题提供了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使尖锐矛盾得到了化解,收效良好,积累了丰富的信访维稳经验。
(10)受南宁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委托,为其处理梁家祖坟迁移事件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使纠缠管委会五、六年之久的梁家与管委会达成民事调解协议。
4、代理多起重大诉讼案件。
近年来,王锦意律师代理了多起全国、自治区广泛关注的重大诉讼案件,如:(1)南宁大自然花园置业公司股权纠纷案(案值十余亿,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此前已一二审再审,案情疑难);(2)代理香港建生公司、广西银兴公司与南宁梦之岛百货公司租赁合同案,涉国有资产过亿元,一、二审高院提审,自治区党政一把手签字督办,该案被评为“广西律师诉讼业务精品案例”;(3)代理香港开域公司(外资上市公司)、广西沃顿国际大酒店与北海银河科技股份公司(上市公司)合同纠纷案,涉案标的6亿多元,涉及众多涉外复杂情形,历经数年最终维护了委托方的合同权益;(4)云南省政府诉卫生部、中国机械进出口公司案;(5)南宁市赢世佳商贸中心诉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纠纷案,涉案退休职工一千多人,职工上访十年之久,涉案标的多达3个亿,代理政府取得一审、二审胜诉的结果;(6)代理南宁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管理委员会一百余个关于违法拆迁赔偿行政诉讼系列案件,所涉被拆迁人员一千余人,被主张的行政赔偿款高达20个亿,所有案件均为政府方取得胜诉结果;(7)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与南宁市西乡塘区金陵镇陆平村那平坡第三、第五村民小组行政赔偿纠纷案;(8)办理广东省原副省长刘志庚、广西林业厅原厅长陈秋华、广西交通厅原厅长黄华宽等重大职务类犯罪案件。
二、主要学术成就:
王锦意律师法科毕业30年、律师执业23年,曾任教广西大学多年,又长期兼职于各高校任教授,教学相长、理论功底扎实、学术成果颇丰。作为有30年学法用法经历、有深刻法治情怀的法律人,业务繁忙之余更热忠于法学相关研究,尤其在专业学术论文发表、特色专业课程等方面见长。
(一)主要学术论文成就。王锦意律师亲自撰写多篇论文多次全国性获奖,参加西部律师论坛等专业论坛和学术会议,也屡获佳绩,论文多次获奖。本所学术研究和论文发表近几年来在广西七百余家律所名列第一。例如:
1、2016年论文《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问题》,荣获第八届西部律师发展论坛论文一等奖,全国16省律师中广西一等奖仅3名;
2、2003年论文《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律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刍议》,发表于《中国司法》2004年01期,荣获西南六省律师研讨会论文二等奖,并入选司法部理论文库;
3、2017年论文《浅谈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下环境合作法律制度的构建》,荣获2017年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7年西部开发·环境资源法治论坛暨广西环境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三等奖,全国律师界仅2篇论文获奖,该2篇获奖论文均来自王锦意律师;
4、2017年论文《一带一路背景下广西环境保护的法律监管》,荣获2017年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7年西部开发·环境资源法治论坛暨广西环境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优秀奖,全国律师界仅2篇论文获奖,该2篇获奖论文均来自王锦意律师;
5、2010年论文《提高民事抗诉案件改变率的思考》,荣获《中国-东盟诉讼法律理论与民事行政检察制度》专题研讨会优秀论文;
6、2006年论文《试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的证人制度》,发表于《中国律师和法学家》2006年,第二卷,第6期(总第九期);
7、2012年发表论文《政府强拆中的法律风险防控》,成为南宁市、钦州市、贺州市等政府机构的学习资料;
8、2016年论文《佛教对中国现代法治社会构建及发展的启示》,发表于第二届中国佛教名山名寺法律问题研讨会;
9、2017年论文《P2P网络贷款的法律风险防范研究—以平台自身及监管方防范为视角》,发表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7年4期;
10、2017年论文《中国-东盟框架下涉外投资的法律风险防范研究——以越南<投资法>为视角》,发表于《法制与经济》2017年第05期;
11、2017年论文《终身监禁入刑研究——以<刑法修正案(九)>为切入点》,发表于《法制与经济》2017年第03期;
12、2017年发表论文《“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法律冲突的类型化及协调》;
13、2017年发表论文《律所公司化改革的设想》,等等。
除上述论文外,王锦意律师还有数十篇专业论文已在《法制与经济》、《中国司法》、《中国律师》等期刊中发表,部分学术观点在法律领域研究中得以引用和参考。
(二)在高校开设法学专业学术课程,在社会各界开设讲座,弘扬法治。王锦意律师在广西大学任教多年,现仍担任广西大学研究生导师,又长期担任中国政法大学、暨南大学、广西大学、广西民族大学、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兼职教授,常年为各任教高校开设专业学术课程,得到众多受教师生的喜爱。开设的专业学术课程有:1、《刑法学》;2、《刑事诉讼辩护实务》;3、《律师辩护技巧》;4、《公司法》;5、《民商事法律诉讼实务》等等。还带领历届研究生开展有关学术课题研究,指导学生撰写和发表有关论文。
王锦意律师在担任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法律顾问期间,每年受邀为各法律顾问单位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进行专业法学培训授课,开设的专题讲座有:《关于行政诉讼、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行政诉讼实务》、《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实务系列专题讲座》等。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送去专业的学术理论研究、最新的法律资讯、最有针对性的法律评析、最符合顾问单位需求的法律知识。
同时,王锦意律师在担任中国法学会犯罪学会理事、暨南大学家事法研究员等职务期间,开设了关于《职务类犯罪研究与探讨》、《佛教与法律》、《对“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商事仲裁探讨》等专业讲座。王锦意律师多次受邀为广西法官学院法官培训班、广西司法行政系统、广西律师继续教育进行法学专业授课,例如:《<侵权责任法>基本理论及实践中应重点把握的问题》、《律师——正义之剑》、《企业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控制》、《永远有多远》、《律师办理民事案件诉讼技巧》等等。在广西律师执业上岗培训开讲的《民事诉讼办案技巧》历十几载不衰,成为新律师上岗核心品牌课程,历年评分居冠。
三、所获工作荣誉
(一)政治荣誉:
1、2007年荣获2005-2006年度自治区司法厅直属机关优秀共产党员称号;
2、2011年荣获2009-2010年度自治区司法厅直属机关优秀共产党员光荣称号;
3、2011年被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党组织活动优秀共产党员;
4、2013年荣获2011-2012年度自治区司法厅直属机关优秀共产党员称号;
(二)律师行业荣誉:
1、2011年荣获“2008-2010年度全国优秀律师”荣誉称号(广西仅4名);
2、2008年荣获“2005-2007年度广西优秀律师”;
3、2011年被评为“2008-2010年度“广西优秀律师”;
4、2016年被评选为“2011-2014年度广西优秀律师;
5、2011年被评为“广西十佳律师”;
6、2009年荣获广西律师行业发展特殊贡献奖;
7、2015年荣获“广西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广西仅10名)。
(三)社会荣誉:
1、2015年荣获“广西五一劳动奖章”(广西仅10名);
2、2011年被评为西南政法大学“十大杰出律师校友;
3、2014年荣获2012-2014西南政法大学优秀校友称号。
(四)律师业务荣誉:
1、2003年《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律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刍议》,发表于《中国司法》2004年01期,荣获西南六省律师研讨会论文二等奖,并入选司法部理论文库;
2、2010年荣获“中国-东盟诉讼法律理论与民事行政检察制度”专题研讨会优秀论文;
3、2011年代理韦升弹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广西律师诉讼业务精品案例”;
4、2011年代理广西建生公司与南宁梦之岛百货公司租赁合同、被评为“广西律师诉讼业务优秀案例;
5、2008年至2015年历届被评为“广西律师协会年度优秀专门委员会主任”,所在的律师教育委员会被评为“广西律师协会度优秀专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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